工商、地方税务、交通、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工商联和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应积极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和基本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按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1999年至2000年,用人单位按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和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2007年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1999年至2000年,从业人员按个人缴费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至8%为止。
前款所称缴费基数,是指以下第1项至第6项所列的金额。1999年至2000年,每年在第1项第6项中确定一项作为当年缴费基数;从2001年开始,每年在第2项至第6项中确定一项作为当年缴费基灵敏;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2、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3、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
4、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
5、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0%;
6、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工商、地方税务、公安交警、港航管理机构代为收费。其中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为收缴;城镇个体陆路货运、客运以及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代为收缴;城镇个体水路货运、客运以及出租船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港航管理机构负责代为收缴;其他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为收缴。代收单位必须持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时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一次,并于次月上旬将代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数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
用人单位也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