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益阳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蔡力峰
1999年2月5日
益阳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商户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1997]43号)、《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积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县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由市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直接发放证、照和管理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朝阳开发区范围内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其余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分别由所属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