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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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