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能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