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萍乡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萍乡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