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规划设计要点和控制位置。
(三)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按规定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临待建筑、大型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和重要公共设施必须报两个以上初步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文件,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规划平面图、施工图纸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放线定位,施工到正负零或适当工序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然后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挤占绿地、广场等城市公共用地,不得占压管线。其使用年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批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清理现场,退还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如遇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用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退还用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结构,不得将期转让、抵押、出卖或出租。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齐备,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其证件从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核发。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按规划总图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资料。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部门必须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私人住宅,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按规划要求集中成片建设。提倡多户联建,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