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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编制城市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建立国家统一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益阳市区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应当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具体的规划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编制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及专业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土地、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新区开发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旧城改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广场建设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新区开发的建筑间距为1:1-1.2,旧城改建的建筑间距不得低于1:0.8。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新建道路必须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单位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应按照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先道路、后房屋,先公共建筑、后一段建筑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第十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依据城市详细规划,按照成片改造、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逐步改善居住、交通和环境卫生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十一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搬迁的区域内,应搬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报请批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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