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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益政发[1997]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市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城市规划例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制度。
  市城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以外建制镇和乡村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计划、环保、城建、房地产、邮电、电力、公安、消防、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均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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