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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的通知
(益政发[1997]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渔)场,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对我市大气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为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动作,现就加强机动车排污治理总理此伏彼起如下通知:
  一、凡本市范围内生产(含改装、组装)、维修、销售的机动车,必须经市环境监测站抽检,认定符合机动车排气污染标准方可出厂或销售;在用机动车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并取得《湖南省机动车排污检测许可证》,方可上路行驶。各机动车生产(改装、组装)、维修、销售、使用者必须自觉接受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的排污监督检查,对检测不合格车辆积极采取排污治理措施。拒绝检测或将经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厂、销售、投入使用的,由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动作给予处罚。
  二、排污超标的机动车可由车主自行维修,对自行维修不能符合机动车排气污染标准的,必须采用经国家鉴定认证,并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污净化控制技术装置。
  三、市环保局对本市机动车排污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代同做好莱坞机动车排污检测及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人选。市公安交警部门应负责做好汽车、摩托车排气污染的年检、路检工作,并依法对超标排污的车辆进行限期治理。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助环保部门搞好营运机动车排污抽检及超标排污治理工作。市农机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农用机动车排污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协同环保部门搞好农用机动车的排污检测及超标排污农用车的治理等工作。
  有关机动车排污的监测、治理等监督管理具体事项,严格按省环保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督管理的通知》(湘环联[1997]1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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