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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分行等单位《益阳市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实行政府首长和部门行政首长责任制。政府首长要督促有关各级部门加强对政策性资金的管理,督促财政消化挂帐的按规定拨补各项补贴,督促粮食企业管理好收购资金,避免造成收购资金新的挤占挪用,督促和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加强管理,化服务。
  财政局长要保证本级财政应拨付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本级负责的政策性挂帐及时足额消化,保证各种补贴款项一律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补。
  粮食局长和棉麻公司经理要保证收购资金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保证企业按规定消化自补挂帐,积极清收不合理资金占用,保证按农业发展银行要求提高直接库存与贷款挂钩比率,保证企业销货回笼款及时足额存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
  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要确保本级农业发展银行应负责的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收购资金不用于非收购贷款的发放,确保本级企业库存与贷款挂钩比例完成上级行核定的指标计划,确保收购资金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各项指标的实现。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没有将粮棉油政策性补贴款拨补到位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罚;拖延滞留、截留、抵扣、挤占挪用财政补贴款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予以警告;财政补贴款项没有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下拨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没有及时提供台帐、报表资料的,农业发展银行不给予贷款,财政不予补贴;在其他银行开设帐户并且在限期内没有撤销、划回存款的,由人民银行责令立即撤销帐户,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没有将粮棉油调销回笼款及时存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的,农业发展银行停止对其发放贷款;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挪用收购资金用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及其相关费用以外支出的,由市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收回,同时按挪用金额对其处以百万分之七的罚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农业发展银行按挪用金额同额扣减其收购贷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没有建立相关专户体系,没有进行专户管理的,由上级农业发展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将收购资金挪作它用的,由上一级农业发展银行责令限期收回,由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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