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存款专户。包括四个分户: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专户;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本息专户,省拨费用、利息补贴专户,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调销回笼要做到专户运作,钱货两清,资金回归农业发展银行,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粮棉油调拨、移库集并资金,实行“此增彼减”原则,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联行系统进行转帐结算或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销售收入除留足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全额存入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严禁坐支现金,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对县级粮食局和棉麻公司实行派驻信贷员制度,参与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政策性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和调销回笼款归行的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粮棉油收购企业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资金使用必须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门,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部门监督审查;其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及库存的数量、价格总值等台帐、报表资料,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其调销、储备计划,由其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粮棉油收购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明确台帐专管员,负责台帐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两线运行”规定,严格分开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真实反映盈亏,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成本,虚列亏损;要严格控制成本,压缩开支,加强收入分配管理,健全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各项支出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应将对粮食企业的各项费用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补到位。粮食主管部门对财政补贴款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使用单位。农业发展银行对财政拨付款项实施专户监督。财政补贴款不得拖延滞留、截留抵扣、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建立和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并将风险基金及时专户存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提取数纳入同级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粮棉油企业申请破产、兼并前,应主动征求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