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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分行等单位《益阳市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开户挂钩,禁止收购资金体外循环;与库存物资挂钩,保持新增贷款与新增库存基本一致;与财政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应到位资金(包括财政消化政策性亏损挂帐资金、企业消化自补亏损挂帐资金、应收回的不合理占用资金等)到位情况挂钩,与财政和企业应到位资金同比例到位;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调销回笼情况挂钩,收购企业调销回笼资金必须回归农业发展银行;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建立台帐和提供有关资料的质量挂钩,台帐和有关资料报送必须及时、真实、准确。
  第七条 国家粮油专项储备、棉花储备和地方粮油储备资金的供应,严格与库存实物挂钩,农业发展银行不得提前垫付资金。粮棉油调销所需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企业确有困难的,可将调销计划报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调销贷款。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金原则上随物资运动。

第三章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总体要求。
  (一)粮棉油直接库存值占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的比例逐年提高,到2000年达到75%以上。
  (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不合理收购资金占用逐年减少,到2000年控制在10%以下。
  (三)区、县(市)财政对本级应负责的粮棉油收购企业1995年、1996年的政策性挂帐,在2001年前分年消化。
  (四)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不发生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因素外的新亏损,不发生收购资金新的挤占挪用。
  第九条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开立基本帐户,严禁多头开户;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帐户的,须向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批准。辅助帐户只能用于收购资金及相关费用支出,其帐户存款实行限额管理,超额必须及时上划。
  第十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会同财政部门对粮棉油政策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置主要有三类:
  (一)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存款专户(即基本存款户)。基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调销回笼或归位的资金,财政拨补款项,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政策性收购、储备及调销贷款,企业主管部门拨入的政策性收购资金,其他渠道筹措的收购资金。
  (二)粮食财务挂帐消化专户。包括三个分户:即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专户,企业自补财务挂帐消化专户,其他财务挂帐消化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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