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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清收农村“两会一部”和城市信用社借(贷)款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清收农村“两会一部”和城市信用社借(贷)款的通知
(益政发[200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清收农村“两会一部”和银城信用社等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借(贷)款,确保全市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湘办发电〔1999〕27号等文件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农村“两会一部”和城市信用社对单位和个人拖欠的借(贷)款依法保持永久追索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二、凡在农村“两会一部”和城市信用社借(贷)款和担保借(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偿还借(贷)款本息的50%,2003年12月31日前全额偿还到位。
  三、对借(贷)款人无力偿还的借(贷)款,由其财产共有人、财产受益人、债务人等有清偿义务的人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存在担保关系的,依法由其担保人负责偿还。
  四、财政拨款单位拖欠的借(贷)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偿还的,从其单位财政预算经费或其他拨款中扣款偿还。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拖欠的农村“两会一部”和城市信用社借(贷)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偿还的,一律先由其所在单位垫资偿还,再由其所在单位向其追偿。
  五、对拖欠借(贷)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律实行停职收款,其停职期间的工资一律列抵借(贷)款。
  六、对逾期不归还借(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债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帐户,强行划拨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财产,用处置拍卖财产所得偿还借(贷)款。
  七、在2003年12月31日前仍未还清借(贷)款的个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一律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属于企业职工的,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八、对拖欠农村“两会一部”和城市信用社借(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可集中举办法制学习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还款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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