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0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处置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国有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资产整体或者部分转让、国有企业破产财产变现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产权,包括企业经营性和除职工拥有产权的住宅以外的非经营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权。
已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工会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列入企业产权管理范围,由工会组织对其进行清理和管理,并依法处置。
第四条 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产权处置初步方案,依次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直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在评估值上下一定幅度范围内确定出让底价。申请评估的上一个月最后一天为评估基准日。
(三)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市直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拟受让该产权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资信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竞买资格审查确认。
(四)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确定受让人。
(五)签约并公证。
(六)产权过户。
对破产财产和企业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置。
第六条 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必须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涉及抵押的资产,应先由有关部门或提请人民法院审核抵押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