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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企业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二)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到市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并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作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手续凭证。
  (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后,必须将全部职工档案移交劳动力市场管理,按每份档案100元的标准交纳管理费用,签订档案托管协议。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街道办事处管理,离休人员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职工再就业时,档案关系可以随时转移。
  (四)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办理录用手续,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鉴证手续,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五)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后,原承担的有关社会职能以及退休人员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给企业所在地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离休人员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经贷币形式一次性为其已离休的人员预留5年的基本养老金,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年的荣誉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费用;应该以贷币形式一次性为其已退休的人员预留10年的基本养老金,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年的荣誉津贴。对企业资产处置收益预留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市直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挂帐。
  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手续,由其档案管理机构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八条 符合有关条件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工残者除外),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不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尚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支付的人员,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期间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在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时以贷币形式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第九条 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在资产处置收益中清偿;企业清偿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在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记录到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之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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