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合作医疗。按照农民自愿参与和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4年要做好1-2个区县(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从2005年起,要在全市农村有计划地逐步推开。至2010年,全市各区县(市)全部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农村人口达到80%以上,使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四)增加卫生投入。从2003年起到2010年,各级财政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公共卫生项目,安排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与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发展建设资金和卫生院院长、防保专干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的支持力度,市、区县(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扶贫计划。拓宽社会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投资、捐资支持农村卫生工作。
(五)加强评估督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实施规划,结合实施,制定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市建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监测、督导、评估制度,将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定期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定期对辖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对规划目标完成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期实现规划目标的,要限期改进。
四、组织领导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方针。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人、财、物等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发展计划部门要合同卫生部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财政部门要保证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调整卫生支出结构,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促进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农村工作部门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列入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配合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和合作医疗的实施,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组织开展卫生扶贫。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落实农村公共卫生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加强农村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新技术的交流、推广,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与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染源的监测、监督,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水利部门要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配合做好农村改水和血防灭螺工作。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乡、村企业加强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教育部门要结合成人扫盲进行卫生常识教育;根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备好健康教育师资,并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大纲和教育计划,健康教育每学期不少于10课时;搞好学校卫生,改善食堂卫生及其它卫生条件。文化、广播电视、新闻部门要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的宣传和报道,传播卫生知识,提高农村居民的自我保健能力,宣传和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药品监督、盐业管理、计划生育、扶贫办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