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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修订)

  (一)核定单位收入计划、计划内收入剔除按政策规定上缴上级支出和事业单位应税经营收入后的10%,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余额部分,在据实扣除直接工本费后,一部分安排给该单位,一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安排给单位的标准是:国家机关代收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不超过70%;事业性收费收入,不超过80%;其他收入,不超过90%。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代收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不超过80%;事业性收费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超过90%。财政补助收入为零的事业单位代收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不超过85%;事业性收费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超过95%。
  (二)单位年度收入超计划部分,剔除按政策规定上缴上级支出和事业单位应税经营收入后的10%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余额部分据实扣除直接工本费后,其40%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60%安排给该单位按规定使用。
  (三)单位因非政策性因素未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相应调减短收部分单位综合预算支出,并在年终结算清缴时,按本条(一)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扣缴单位短收部分中应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资金。
  (四)事业单位应税经营收入扣除应纳税金后的部分,全额安排给该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属于预算内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办案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条 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预算由基金主管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支必须由其他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预算内和预算外“一本帐”,支出审核执行“会审联签”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综合财政预算资金的调度。预算内资金按年初预算均衡拨付,预算外资金根据单位的收入进度拨付。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报表制度。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的报表和规定的时间,准确、及时地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说明。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编制综合财政决算,报市财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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