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03]13号)
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1996年4月23日发布,1998年6月1日第一次修订,2003年7月25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地方财政收支综合平衡,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是指对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核定收支,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第四条 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按年度编制,由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编制单位综合财政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含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的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事业单位(含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下同)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 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其他类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八条 对各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未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和基金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及其他各项收入,按以下办法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