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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
(益政发[2003]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各地的改革工作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细致,计税面积不实,“一事一议”、“两工”筹资投劳不规范,灾社减免和晚稻生产性补贴没有完全落实到农户,部门乱收费问题没有得到根治,湖区村级共同生产费收取标准偏高,配套改革相对滞后,乡、村债务问题仍然突出,村级运转相当困难。上述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妨碍改革政策的落实,影响改革的预期效果,造成农民负担反弹,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为切实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全面稳定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一事一议”筹资投劳问题。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由村委会年初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批、区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一事一议”筹资投劳范围,限于本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受益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配套等。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不能超过10个。“一事一议”资金必须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计;未经审计,下年度不予批准议事项目。“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应由村级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自主议决,乡(镇)政府不得给村级下达硬性指标。严防将“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
  二、关于“村级共同生产费”的收取问题。有排渍、灌溉任务的村收取村级共同生产费,必须年初由村民委员会作出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区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方可实行。“村级共同生产费”预收取的标准为本村前3年共同生产费实际开支的平均水平,并按本村实际受益面积收取。村民理财小组每年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张榜公布。结余的“村级共同生产费”应退还给农户,或列抵下年度农户的“村级共同生产费”,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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