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七)规范改革程序。一是摸清本地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改革的范围、形式与方案。二是组织工程资产评估。凡拍卖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或经营、管理、使用权的,应由县、市水利部门会同具有资格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组织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三是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四是采取公开竞争形式确定新的承包、租赁和竞买者。要合理确定承包、租赁费和拍卖价格,坚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签订合同,当场公证。五是制定单个改制水利工程的整治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改制中形成的合同、规章制度等资料,分别由县乡水管单位集中归档管理。
  三、明确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损害时,当地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承包、租赁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者,享有经营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购买和新建小型水利工程者,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
  (二)小型水利工程用地,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用途,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法申办土地登记手续。
  (三)小型水利工程的非农业灌溉用水,如乡镇供水、工业供水等,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交纳水资源费。
  (四)国家、集体、社会投入小型水利工程处险、开发等项目的资金,可由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以及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在项目实施时,必须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改制后的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对工程安全负责。当水利工程安全受到威胁时,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当地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程安全。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险情,抢险费由政府统筹解决,或由当地乡村组织受益农户筹集;由于管理不力造成的险情,抢险费原则上由经营者承担。
  (六)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服从政府防洪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承包人或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用途和服务范围的,业主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可依法中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