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益政发[200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我市有小型水利工程20余万处,其中小型水闸567座,固定排灌站2654处,小型水库508座,山平塘44072口,河坝6327处,小型电力提灌站1407处,小型水电站309处。这些由国家和集体投资、群众投劳修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担负着全市防洪、除涝和农田灌溉任务,多年来为农业的增产增收、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传统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方式同新的生产体制已不相适用,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建、管、用脱节,处于有人用、无人管的状况,水利资产闲置或流失,工程老化失修和效益衰减的问题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改革小型水利工程现行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范围
指导思想: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施以存量换增量战略,逐步建立新的水利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和动员群众积极投工投劳,按照新的产权制度,不断加快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以利小型水利工程保值增值和发展。
主要目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对小型水利工程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形成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发展机制,提高其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改革范围:小型水库以及乡(镇)、村管理的塘坝、机埠、泵站、渠道、小水电等小型工程。
鼓励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干部、广大职工、城乡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经营,鼓励在实践中创造其他改革形式。
二、明确改革的原则与程序
(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水利资产产权界定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执行。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暂行出资人权利。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保证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回收的资金按设施所有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支配。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农村工作等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严禁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