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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益阳中心城区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益阳中心城区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通告
(益政通[1998]7号)


  为加强益阳中心城区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市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益阳中心城区内所有生产经营、文化娱乐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噪声,都必须衔合《益阳市城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二、凡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项目都必须经环保部门难收、认定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发出高大都必须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禁止在人口聚居区进行露天卡拉OK娱乐活动。
  三、禁止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新建、扩建、改建有严重噪声影响的建设项目。上述区域内,禁止在夜间(22:00至翌日6:00,下同)禁止使用打桩机、打夯机、搅料机、推土机、控掘机、振荡器、电锯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作业;因抢修抢险等特殊性况需要在夜间作业的,必须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单位和居民进室内活动,应尽量控制噪声,禁止在夜间和午休时间(12:00至15:00)进行室内装修等噪声排放超标的作业。
  四、机动车辆整车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在夜间和设有禁鸣标志的路段鸣喇叭。拖拉机及其他高噪声机动车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驶入桃花仑西路、桃花仑中路、康富北路。特种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在城区水域航行的机动船舶,不得乱鸣都必须号,不得使用怪音喇叭。
  五、益阳中心城区环境噪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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