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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捕鱼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捕鱼的通告
(益政通[1998]8号)


  为维护我市正常渔业秩序,保护、增值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渔业水域内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及使用布围子、迷魂阵等有害业置捕鱼。违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没收其渔获物、捕捞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50至5000元罚款;有捕捞许可证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渔业水域捕鱼,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使用非机动渔船的,并处50至150元罚款;使用机动渔船的,并处100至500元罚款。对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使用非机动渔船的,并处25至50元罚款,使用机动渔船的,并处50至100元罚款。对买卖、出租捕捞许可证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1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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