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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向兰溪河倾倒垃圾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向兰溪河倾倒垃圾的通告
(益政通[2001]3号)


  为切实保护好兰溪河水域的生态环境,消除兰溪河水域的污染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城市市容河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向兰溪河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及其他任务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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