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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益阳中心城区禁鸣机动车喇叭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益阳中心城区禁鸣机动车喇叭的通告
(益政通[2001]8号)


  为提高益阳中心城区都必须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益阳中心城区禁鸣机动车喇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益阳中心城区资阳路以南(含资阳路),青龙路、玄宫路以东,迎宾路以北(含迎宾路),长益高速公路以西为禁鸣区。
  二、实行24小时昼夜禁鸣,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禁鸣规定,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进入益阳中心城区的机动车辆,整车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拖拉机及其他高噪声机动车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驶入禁鸣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急救等特种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在禁鸣区域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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