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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通告
(益政通[2002]1号)


  烟草属国家专卖品,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草行为,规范我市烟草市场经营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已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只能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者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或者总价值超过5万元的,依法没收卷烟及违法所得。
  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经营卷烟业务,违者依法取缔并处罚。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依据国烟专〔2001〕685号文件,经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审验合格后,有效期可延至2003年12月31日。但经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验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可决定停业其经营资格。
  三、生产、销售假冒卷烟或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值超过5万元的和非法经营卷烟案值超过10万元的,除没收违法物品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销售、窝藏、贩运走私卷烟,一律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二月十八日《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的规定处罚。
  五、不得无证经营烤烟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名晾晒烟、烟丝,不准无证运输烟叶、加工烟丝,违者依法没收烟叶、烟丝及加工设备,并没收违法所得。
  六、对举报揭发非法经营行为、协助烟草稽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举报电话:4325473(24小时接听)。
  七、凡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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