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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秩序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秩序的通告
(益政通[2002]9号)


  为了规范我市报废汽车(含拖拉机和摩托车,下同)回收拆解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未获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单位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严禁向未获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汽车,严厉禁止自行拆解报废汽车;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严禁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取消其报废汽车回收资格,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严禁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出售可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报废汽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拥有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且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取消其报废汽车回收资格,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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