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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益阳中心城区车辆税收实行代征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发布日期:2003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益阳中心城区车辆税收实行代征的通告
(益政通[2001]5号)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益阳中心城区车辆税收由市地税局委托益阳市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代征。现通告如下:
  一、除益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益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各专业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税收外,凡车籍在益阳中心城区或在益阳中心城区(不包括乡镇)营运的车辆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均由益阳市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代征。
  二、代征车辆税收,采取按实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除摩托车、轻骑车的车船使用税在当年3月份一次征收外,其余车辆的税收,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益阳市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如实申报、缴纳。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车辆税收。对城区各类应税车辆,各有关部门应查验其车辆税收缴讫证明后方可为其办理年检、年审、验证等手续。
  四、凡拥有和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手册(个人尚须持本人身份证)到益阳市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联系电话:4429358)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和缴纳税款的,除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偷漏税的,除追缴所偷漏税款、滞纳金外,处所偷漏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抗税的,除追缴其拒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代征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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