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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
1、应建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其它民用建筑。
| 按人防部门核定应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1000元
8元
| 中发[2001]9号
湘价费[2001]55号
益价费[1997]101号
| 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
| 人防办
| 1、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开挖(或埋置)深度在3米以上(含3米)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底层建筑面积同步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新建的居住小区(建筑面积为3平方米及以上的),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新建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故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益价费[1997]第101号缴纳人防易地统建费。
2减免政策:(1)免收范围: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2)减半征收范围: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3)省以上重点工程按应收标准的2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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