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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冀政〔2009〕179号 2009年10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放开化肥经营,规范市场准入

  化肥经营的准入条件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执行。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化肥经营业务的,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责任追溯制度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明码标价,主动向购买者提供质量保证证明,向使用者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有掺杂掺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化肥经营者要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实行亮照经营。工商、商务、农业、供销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搞好典型示范,督促引导化肥经营企业建立相关制度,依法规范经营,严格质量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三、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完善化肥流通体系

  鼓励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省发展改革、商务、财政、供销等部门及各市、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发挥好淡储旺销、调剂余缺、稳定化肥市场的作用。要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将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等支持范围,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章程、统一服务规范,培育成熟、稳定的经营者,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多元化、连锁化化肥流通体系。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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