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淄有关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调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淄人发[2009]202号)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人事争议和矛盾,促使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环节前移,努力将纠纷和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去年7月,市人事局专门发出通知,在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淄有关单位建立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调解员制度,并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了80余名协调调解员。为进一步规范协调调解员的工作行为,在参照省厅协调联络员工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我市《淄博市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淄有关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调解员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淄博市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淄有关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调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调解员(以下简称协调调解员)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有关人事争议,促进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组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淄有关单位以及驻淄部队师级单位确定的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调解员从事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第三条 协调调解员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观念较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
(二)熟悉人事政策法规,熟悉本单位人事工作和所属人员状况;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条 协调调解员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