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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16.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力度。市局、总队加强对全市专职执法人员以及本机关各专业部门兼职执法人员的培训;区县加强对本机关各专业科室以及统计所专兼职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局、总队加强对全系统专职执法人员业务技能以及执法检查各项工作的考核。

  五、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制

  17.充分发挥市和区县两级法规部门的执法监督作用。针对统计体制改革新格局,厘清不同统计行政主体的执法资格及权限,不具有法定资格的行政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要与执法监督工作相剥离,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要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监督工作规程,确保执法部门内部审理、法规部门逐案审核、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或局队长联席办公会议集体审定的执法监督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慎重作出。

  18.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新定位,为传统行政复议工作带来许多新理念,对与行政复议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也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将《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向统计执法人员解读,使执法活动及行为与国家法治背景、依法行政环境相一致;要积极受理复议申请,畅通诉求渠道,通过复议定纷止争,化解统计行政争议;执行复议资格制度,提高复议人员复议能力,发挥《行政复议意见函》对指导执法工作的作用。

  六、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

  19.认真履行办事职责。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实施以来的情况加以总结,研究探索提出改进工作的方式,以更高效、快捷、便民的程序和手段做好政府统计部门以及全市政府部门最大的网上办事事项。要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提示、执法检查督导的方式向调查单位宣传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争取持证上岗率比上年度有较大提高。

  按照国家统计局第11号令《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政府统计调查所聘用的调查员核发调查证,明确调查证核发机关与颁发机关的工作责任,制定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开发网上审批程序及信息发布系统,保障政府统计调查行为的合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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