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要会同农业、流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各类集体食堂,严格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进货记录、票据等相关信息,确保所使用的猪肉产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工商部门要依法打击销售私宰肉、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猪肉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制度;监督肉品经营者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如实记录肉品来源和流向。
质监部门要监督猪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入厂猪肉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打击利用病害肉等不合格猪肉制售肉制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猪肉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监督。
企业责任: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场)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整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产品等措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9年12月8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阶段(2009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各区县、高新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确定整治重点和具体内容,并做好宣传发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实施方案,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迅速全面展开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相关屠宰企业、销售和用肉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重点治理与规范提高相结合及边查处边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依据拉网式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企业、重点场点、重点市场、重点区域,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制定单项整治方案,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集中整治,重点攻关,彻底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