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定点屠宰企业管理的标准。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疫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疫、检验人员是否配备齐全,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四)关于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的标准。要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的监测和监督检查,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GB/T9959.2-2008)和《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9959.1-2001)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查验检疫、检验、病害化处理台账是否规范、记录完整、全面。
四、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职责: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组织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责成负有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落实整治工作经费,监督检查本辖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本辖区各项整治任务的圆满完成。
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指导生猪养殖场健全完善生猪养殖档案,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
动物检疫人员在生猪进场前须查验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免疫标识。对经入厂(场)检疫合格的生猪准予入厂(场);对经入厂(场)检疫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厂(场),并依法处理。经待宰检疫合格的生猪,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屠宰线。在屠宰过程中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现场检疫。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部)、胴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宰后各项检疫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5年以上。检疫员在屠宰检疫各个环节发现动物疫情时,按规定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
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厂检查验收、宰前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生猪屠宰企业和生猪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生猪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生猪规模;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场到肉品出场的全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