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目前暂设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一级称号,获此称号或区(县)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可有资格申报下一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按照团市委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统一考核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原则上申报下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市局、总队本年度统一把关。
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二)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拟新命名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名单统一在北京市统计信息网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
六、表彰奖励
对通过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市局、总队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单位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各单位应将创建活动的考核与干部考核有机结合,使之成为培养、推荐青年后备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考核与管理
领导小组负责对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12月份,市局、总队从本年度系统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中遴选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各创建单位应于每年11月中旬统一上交本年度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度工作要点。第二年五四青年节前由市局、总队对上一年度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并报团市委备案。
(二)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部门制作。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三)领导小组对全系统青年文明号实行年度考核,青年文明号不是终身制,被授牌单位每年要接受重新考核,考核与评选同时进行。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同时征求多方面意见。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否则予以撤消。
(四)原则上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