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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课程实施要求
  (一)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学要依据本意见实施。在总体上执行统一的课程教学计划基础上,鼓励学校创造性地实施国家课程,因地制宜开发和实施学校课程。学校根据需要可对课程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提供三年课程实施计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我厅备案,且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和学时。
  (二)学校要为课程的实施创造条件。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普通高中新课程要求的一系列教育教学制度。要配齐各科目师资,安排好选修课程所需的师资、教室和教学设备。要建设信息技术专用教室和通用技术实验室,配备相关的教学设施。学校要有若干处固定和非固定的社会实践基地。
  (三)高中一年级主要设置必修课程,可从高一下学期逐步开设选修课程。市级规范化学校选修学分I课程的总体开设率应达到60%以上,省级规范化学校应达到70%以上。原则上30名以上学生选择的课程学校必须开设。
  (四)为学生自主选课提供科学指导。学校应建立课程规划、开发、管理制度和学生选课管理系统,向学生提供课程设置说明和选课指导手册。班主任及其他教师都应做好指导学生选课的工作,并与学生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为学生形成符合自身特点、合理的课程修习计划提供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规划和选课工作的监管,各高中学校应将每学期的课程规划实施方案上报市教育局。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选课工作的指导。
  (五)逐步废止传统的文理分科教学的做法。要尊重和保障学生通过选择课程实现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的权利,在保持行政班级不变的基础上实行走班教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学生集体确定选修课程,不得强迫学生选择文、理或艺、体发展方向。从2008年入学的新生开始,在二年级末以前不得组织学生分科。
  (六)认真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统筹管理,全面协调学校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实施。各市要对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开展的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建立电子档案,加强研究、交流和评估。
  (七)学校应加强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充分挖掘并有效利用校内现有课程资源。同时,通过加强校际之间以及学校与社区的合作,实现课程资源的共享。学校课程资源的开发要联系实际,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要积极利用和开发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课程资源,建立广泛而有效的课程资源网络。
  (八)学校应建立和不断完善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鼓励和引导教师参与学校课程建设,针对教学实践中的问题开展教学研究,创造性地实施课程。学校应与教研部门、高等院校等建立联系,主动开展专业咨询,合作开展课程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
  五、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依据课程标准,全面落实课程目标。教师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课程标准,准确把握课程的性质、基本理念和设计思路,明确课程对教学实施提出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教学观念。要充分认识高中课程的选择性要求和学分制管理特点,满足学生对课程多样性、个性化的选择需求。教学时要着眼于模块或专题的整体设计,有机整合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维目标,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融入教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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