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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的作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三区四县管理部,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风险。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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