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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批发市场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批发市场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
(汕价〔2009〕251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批发市场:
  为规范我市批发市场的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经营者和进入市场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依照价格法律法规制定了《汕头市批发市场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引导批发市场服务价格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贯彻实施《行为规则》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引导规范我市批发市场服务价格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学习《行为规则》,加强宣传,广泛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行为规则》,使市场经营者、交易者充分了解价格管理政策,确保《行为规则》的顺利实施。
  三、各区县要以贯彻实施《行为规则》为契机,全面开展一次对批发市场服务价格行为的专项调查清理活动。要落实好明码标价制度和价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常规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积极维护好我市批发市场服务价格的良好秩序,化解收费纠纷和矛盾。
  四、各批发市场经营者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行为规则》精神,以贯彻落实《行为规则》为契机,切实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切实规范价格行为。

汕头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汕头市批发市场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批发市场的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经营者和进入市场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批发市场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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