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67号 2009年10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OO九年十月)
为认真落实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和谐的政策,加快培育更多的发展主体和可靠税源,全力服务于我市工业突破、招商引资和大项目推进,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要求,根据市委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原则
(一)严格贯彻国家、省文件精神的原则。对国家、省明确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项目(详见附件3),坚决予以取消和停收;对省调低标准或减免征收的,我市现行收费项目调整按省定低限执行。
(二)突出中心工作和工业突破的原则。围绕我市工业突破、招商引资和大项目推进这条主线,对工业企业尤其是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继续给予更多的减免优惠。
(三)对特定群体实施收费优惠政策的原则。对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困难群体等特定对象,实施收费优惠减免的扶持政策。
(四)总体收费水平最低的原则。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淮海经济区及省内其它市进行对比,对其他市已取消的项目予以停收,对其他市收费标准低于我市的项目予以进一步降低。
二、调整意见
根据上述原则,按照市政府要求,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收费清理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项目共26个子项,其中停止征收或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19项(详见附件4),降低标准6项,调整幅度1项。项目清理调整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51项调整为12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