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车辆税收委托代征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
(益政通[2003]6号)


  为切实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除市公汽公司、市汽运公司所属车辆和各类农用车辆外、车籍在资阳区、赫山区、朝阳开发区的车辆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由市地税局委托公安交警支队代征。
  二、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代征税收车辆业主,须在法定期限内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及相关纳税记录资料等,到市地税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办税办税服务厅(暂设市地税局5楼)或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检测站办税窗口纳税事宜。出租车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出租车公司按月申报、缴纳;其他营运车辆,按年分1至2次缴清,非营运车辆按年一次缴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