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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村镇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村镇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建村函[2009]206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规划)局,各有关镇(乡、村)、国营农场:

  为督促各地按照《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04]1156号)要求,专款专用2009年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了解村镇资金补助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现决定开展镇(乡、村、农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小城镇建设资金是省政府根据《海南省百镇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琼府办[2000]24号)安排的专项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各地要按照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使小城镇建设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的要求,认真开展镇(乡、村、农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全面掌握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实施进展、成效与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开展镇(乡、村、农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范围是:2009年安排省本级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的镇(乡、村、农场)(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挪用、挤占情况;是否制订了村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实地察看建设项目实施的进度和效果等。

  三、检查安排

  检查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自查及我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抽查两个阶段。请各地于2009年11月15日前按照要求完成自查。在各地自查基础上,我厅将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四、自查要求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填写《海南省村镇建设项目投资情况表》(见附件2)。请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我厅村镇建设处。

  五、抽查要求

  我厅将根据各地自查等情况,和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赴有关市县进行抽查。抽查单位由检查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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