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卫生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资格考试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条件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下者(不含5年);
2、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师(士)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以下者(不含10年);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助产专业),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以下者(不含10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本次考试考核,给予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及以上者;
2、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师(士)资格,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及以上者;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助产专业),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10年及以上者。
(三)上述符合考试考核条件和免于考试考核条件的人员,须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
二、考试考核办法
分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先行技术操作考核,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命题、印卷,题型为名词解释、单选和多选题;技术操作考核,按省卫生厅已制定参考标准(见附件)运作。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并负责印制、签发准考证、阅卷(答题卡)及反馈成绩。
理论考试、技术操作考核均按100分制,60分为及格分数线,两项均及格方为合格。
三、考试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范围及内容(见附件1);
(二)技术操作考核范围及参考标准(见附件2);
四、考试考核程序及时间
(一)报名方法
1、由个人填写《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和助理以上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或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2、资格审查
由个人所在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所在单位集体将《申报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所在区域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 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