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绵阳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大城市标准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 绵价发〔2005〕251号)
绵阳市建设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原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川价字非〔1992〕107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费〔2001〕157号《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绵阳市人民政府2005年12月14日第7次常务会议决定,绵阳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大城市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绵阳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大城市标准,即每平方米75元,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