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3〕检158号)
现将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2]26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建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含在闽驻军向地方提供服务的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等),不论其单位性质、行政隶属关系都必须实行价格公示,统一使用经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公示方式。具体公示的基本样式见附件。
二、 我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 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二) 公示栏、公示牌;
(三) 价目表、价目本;
(四)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五) 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
县级以上医院应以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为主要公示方式
三、 价格公示格式的监制按医疗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实行省、设区市、县(县级市、区)监制。由医疗单位提出,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行政隶属关系、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负责监制。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制作。
价目表名称及项目应同时使用中英文标示,价格公示应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以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四、各级医院应公示的常用药品数量:
(一)专科医院应占使用量的70%以上、省级综合性医院1000种以上;
(二)市级医院800种以上;
(三)县级医院500种以上。
(四)乡镇卫生院应占使用量的70%
五、以上规定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在全省执行。凡与本通知及《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及《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为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将于下半年组织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