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09〕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和发展绿色GDP,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为推动全省低碳经济发展,根据《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
(一)发展低碳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湖北能源资源十分匮乏,缺煤、少油、乏气,能源需求对外依存度较大。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工业结构偏重,能源消耗以煤为主,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环境压力不断加大。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炭的使用,促进我省产业调整和升级,同时也有利于发展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落实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倡导生态文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低碳经济是促进我省参与国际合作、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方面。利用《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积极参与CDM项目合作,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我省在资金和先进技术引进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有利于改善我省生态环境状况,创造更加美好的人居环境,树立湖北良好的对外形象。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抓住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要战略机遇,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为核心,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低碳服务产业,完善管理体制、政策机制等支撑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全省发展相适应的低碳发展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四)基本原则。坚持低碳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原则;坚持能源节约与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并举原则;坚持科技先导、自主创新,技术进步推进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总体谋划、突出重点,提高竞争力原则;坚持与现行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态经济政策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