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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业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及黑政办发(2007)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同时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对改制后效益较好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种子公司,要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国有参股的种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要交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对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公司在保证群体性债权人利益,特别是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依法破产,或通过改革退出国有,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做好政企分开的配套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要求安置好职工,处理好企业历史包袱,做好劳动关系接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种子公司中具有从业素质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种子管理部门;其他人员以及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种子公司职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进入资产重组的新企业。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国有种子公司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处置审批手续,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用地;不符合划拨要求的,应当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在企业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可用处置划拨土地收益补齐。
  三、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
  (六)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形成市、县完整的种子管理体系。种子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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