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7]2号),《实施意见》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作出了具体部署。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市政府批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新型种业体系,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转换机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进一步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强化政府职能,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国有种子公司脱钩改制,激活种业生产要素市场,盘活存量资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靠大联强、扶优扶强的原则,组建种业集团,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政企分开,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监管的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市种子体制改革进展缓慢,仍有5个区、县(市)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公司没实现分设,隶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10个区、县(市)国有种子公司没实现彻底剥离脱钩。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务必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种子管理机构与国有种子公司彻底分开工作。务必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国有种子公司与农业主管部门的剥离脱钩工作。政企脱钩有以下三个标准:一是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二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脱钩的企业中入股、参股;三是脱钩的种子企业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退出国有资产。按照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将剥离出来的原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公司转为企业,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及新建种子企业设立登记。自2007年7月1日起,到期未剥离脱钩的国有种子公司,无论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效期是否期满,都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并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