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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2006年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农,根据《黑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实现全面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工作法制化进程,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
  二、行政执法任务分解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主任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责任人,主管主任为主管责任人,执法支队负责行政处罚职责,支队长为该具体行政执法职责的负责人。
  各区、县(市)农委主任为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责任人。
  三、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标准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案件审核程序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以市农委名义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适当。一般程序以上案件要坚持重大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和重大处罚备案制度。
  四、行政执法职责范围
  1、参与农业法规、规章的起草和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协调农业、渔业执法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和处理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案件
  4、组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5、承担农业行政执法及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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