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医药服务示范区创建方案的通知
(鄂卫发[2003]24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了认真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十部委《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诊疗技术的特色和优势,充实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提高中医药对促进人群健康的贡献率,在创建“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决定开展中医药服务示范区建设工作。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2003年创建湖北省中医药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创建中医药服务示范区的城区,由区人民政府于5月10日前以文件的形式向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考核,符合条件的于5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确认后,进行创建活动。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医药服务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对创建单位加强指导,确保质量,促进中医药工作在社区的发展。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湖北省中医药服务示范区创建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切实加强中医药工作,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湖北省中医药服务示范区”活动。
一、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互相补充,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讲话精神,充分利用现有的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将中医药技术与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
二、创建活动的目标
根据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整体规划的要求,在“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基础上,开展创建中医药服务示范区的活动。通过创建活动,将中医药服务有机地融入社区卫生服务的多个领域,不断提高防病治病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有效、便捷、安全的中医药服务,努力降低群众医疗保健费用。
三、申报条件
(一)省卫生厅已确定为“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城区;
(二)区政府重视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把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年度计划;
(三)全区7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利用中医药的诊疗技术开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
四、创建活动的时间及经费投入
创建活动的时间为2003年~2005年,每年年底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年的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区政府对创建工作要给予经费投入,省卫生厅对达到“湖北省中医药服务示范区”的城区进行奖励。
五、创建活动的程序
创建活动采取逐级申报的程序。凡创建中医药服务示范区的城区,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中旬前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申报条件对创建区进行初步考核,于3月31日前将考核合格的单位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确立当年全省中医药服务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当年11月上旬,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湖北省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对创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于年底前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全区7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湖北省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标准”的,确定为“湖北省中医药服务示范区”。
附件:
湖北省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
湖北省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