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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村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村活动的通知
(鄂爱卫会[2003]13号)


各市(州)、县(市)爱卫会:

  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对于改善农村卫生面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农村整体卫生水平,省爱卫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卫生村活动。此活动按省、市(州)、县(市)三个层次进行,市(州)、县(市)级卫生村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县(市)爱卫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文自行制定。现就省级卫生村创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村标准
  (一)村民委员会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有健全的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做到爱国卫生工作经常化。
  (二)村容村貌整洁,无柴草乱放、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现象,道路平整;农户室内外环境及院落整洁卫生,住房与畜圈分开。
  (三)积极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村民具有良好的卫生意识和卫生行为。村民核心信息知晓率达70%以上,相关卫生行为形成率达60%以上。
  (四)全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到70%以上。
  (五)积极开展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活动,及时清除四害孳生场所。室内鼠密度(粉迹法)不超过3%,蚊蝇密度明显下降。
  (六)近2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二、申报、考核与命名
  (一)申报村必须是市、州命名的卫生村。
  (二)申报村应对照卫生村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达到标准要求后,填写“湖北省卫生村申报表”,由所在乡镇爱卫会审查合格后,报县(市)爱卫会考核。
  (三)县(市)爱卫会考核合格后,报市、州爱卫会。市、州爱卫会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以市州为单位,汇总报省爱卫会(直管市:由市爱卫会考核合格后,直接汇总报省爱卫会)。
  (四)省爱卫会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上报的“卫生村”进行认定。对达到“卫生村”标准的村,由省爱卫会命名为“湖北省卫生村”。命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三、管理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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