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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确认命名湖北省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确认命名湖北省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鄂爱卫会[2006]0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爱卫会:
  根据《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卫生城市复查方案》的要求,省爱卫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复查确认和申报湖北省卫生城市(区)的城市(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资料审核、暗访及明查,认为其中19个市、5个区达到《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的基本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确认武汉、十堰、宜昌、襄樊、鄂州、荆门、孝感、潜江、丹江口、石首、宜都、枝江、当阳、老河口、枣阳、钟祥、应城等17个市为湖北省卫生城市。
  二、命名黄石、仙桃等2个市为湖北省卫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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